助企纾困 | 公司濒临破产,职工工资债权如何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如何保障)
原创 江小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企业控制人意外去世
公司陷入无人管理状态
多名职工工资被拖欠
起诉后发现公司无财产可执行
职工的工资究竟如何保障?
案情简介
南京某物业公司主营物业管理、家政服务。2018年,该物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意外去世,公司陷入无人管理状态,拖欠多名职工工资。部分职工起诉至江宁区法院,案件进入执行后,发现该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有效资产,无法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面对执行不能,执行法官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依法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江宁区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物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事务。
全面摸底 收支难平衡
因执行阶段未能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被定性为“三无”案件(无人、无财产、无经营),依法适用破产简化审理程序。
2020年11月,江宁区法院发布受理公告。
同年次月,江宁区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调查发现,物业公司无有效资产,还拖欠10名职工14余万元工资,另有普通债权人2户。调查还发现,该公司仍在为句容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且有部分往年的物业费未能收取。
经测算,未收取的往年物业费并不能完全覆盖管理人报酬和全部债权,若扣除管理人报酬后,就无法足额支付其他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报酬劣后 工资优先支付
鉴于债权人大多为职工,且工资收入不高,承办法官提出,由管理人催收尚未收取的往年物业费,管理人催收产生的费用、履行职务的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在向全体债权人全额清偿后,再从催收到的款项中支付。
同时,为提高管理人积极性,承办法官依据《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破产扶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较高标准的补助。
经过多次沟通,这个提议获得了物业公司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的妻子和女儿)、债权人、管理人的一致通过,并于2020年12月,全体债权人与破产企业达成和解协议。
终结破产 企业再度重生
2020年12月底,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
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管理人多次前往句容某小区,对欠付物业费用的业主逐一上门催收,通过耐心解释,欠付物业费的业主中已有7成缴纳物业费,经过3次分配,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已100%受偿。
该案仅用时34天顺利审结,且挽救了物业公司,使得其能够继续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
民二庭 朱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执转破”是推动人民法院立、审、执、破一体化衔接机制的重要一环,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引入专业的管理人团队,做到更加精细的资产梳理和更加公平的债权分配,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通过重整及和解程序也能够实现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兼顾各方利益,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原标题:《助企纾困 | 公司濒临破产,职工工资债权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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