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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 观点|涉破产系列之(一):企业破产申请指南(2022年版)

汉坤  观点|涉破产系列之(一):企业破产申请指南(2022年版) 第2张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林则达丨骆文思丨陈键洪

目录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二、破产原因认定

三、破产能力

四、申请破产的主体

五、申请破产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审查要件

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审查程序

八、破产申请程序中的个案和解

九、破产程序对相关主体的影响

十、结语

引言

世界银行集团(WBG)高级管理层于2021年9月16日决定停止发布《营商环境报告》(DB)报告和数据,并于2022年2月4日公布了宜商环境(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简称BEE)概念的说明,用宜商环境替代原有的营商环境,并将破产纳入BEE一级指标。破产指标下包含破产程序的监管质量、破产程序的相关体制及机制的质量以及破产司法程序的难易程度三个二级指标。

目前,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有很多企业面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而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既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有力手段,也是挽救企业、使企业再生的重要安排。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的首要环节,其便捷性是宜商环境的重要考量指标,也受到债权人、债务人及清算义务人等主体的共同关注。本文将立足于中国破产法律基本内容以及2022年的变化,为企业提供具有实践价值的破产申请指南。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管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案件审理规定》”)确立的一般规则为原则,但同时最高院也在北京、上海等地进行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实践。

(一)破产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则

01

地域管辖规则

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与前述一致,即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02

级别管辖规则

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对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人力物力投入较多,《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

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高级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且于2022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破产案件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破产法庭)管辖为原则,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管辖为辅,具体可参见下图:

北京地区也同样规定了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发布且于2019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及《最高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为原则,其他法院管辖为辅,具体可参见下图:

除上海和北京之外,广州、深圳、天津、重庆等地也正在进行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探索,申请人在进行破产申请时应当结合债务人住所地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二、破产原因认定

破产须同时满足如下两个破产原因:第一,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第二,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关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分别为: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对于前述债权债务关系是否需要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由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未经诉讼较难判断,实务中法院一般要求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定债权债务关系。

(二)关于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认定

当企业作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满足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可满足破产条件。在申请破产案件中,关于如何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举证责任,法院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要求债务人提供其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在实务中,如果企业作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为负值,可以推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但是,如果债务人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存在巨大差异,债务人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方式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用以推翻资产负债表的初步证明效力。

(三)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当企业作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即便资产负债表显示净资产不是负数,但存在下列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可被认定具备破产原因。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企业只要满足1-5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需要特别关注第3种情形,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法院通常会依法出具本终裁定或者中止执行裁定,均可作为证据证明该情形成立。在实务中,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最终演化成确定破产原因的典型情形。

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均可成为破产的标的企业,但自然人破产制度仅在个别地区(如:深圳)试行。具体而言,具备破产能力企业包括如下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系指根据《公司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系指根据《公司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按是否上市来分,既包括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鉴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要求,法院在审查破产重整申请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上市公司是否发生重整事由以及重整可行性等进行听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层报最高法院审查。涉及上市公司破产,法院通常会组织听证。

(三)金融机构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符合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委托的行政清理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金融机构或其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系指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成立的企业。

(五)股份合作制公司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的企业组织形式,其通常由国有企业和职工共同持股。

(六)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破产参照《破产法》的程序进行。

(七)三无企业

实务中,部分破产企业因多年停止经营,实际上处于一个无资金、无场所、无机构的状态,称为“三无”企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规定,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四、申请破产的主体

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义务人、有关国家机关和职工债权人。

(一)债务人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

(二)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三)清算义务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是清算义务人。

(四)有关国家机关

债务人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的,税务部门、人保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金融机构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五)职工债权人

债权人拖欠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的,职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五、申请破产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

1、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类型、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3、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5、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6、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7、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8、债务人为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公司,还应当提交出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以及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9、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申请重整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重整的文件;

2、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证据材料;

3、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整方案。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包括职工债权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

1、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类型、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

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最新工商登记材料等;

4、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证据材料、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其他材料。

(三)清算义务人申请破产

清算义务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类型、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3、清算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4、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5、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或者清算报告;

6、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7、债务人截止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8、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9、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10、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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