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个人破产首页
  2. 个人破产申请

《民法典》解读73:法人破产终止

《民法典》解读73:法人破产终止 第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一、本条的来源及修改的内容

本条承袭于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本条的主要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拆分为民法典第七十条和七十三条两个条文。因为法人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由企业破产法调整,非破产清算由公司法调整,两者对清算组织的产生、清算程序等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不同。所以非破产清算由民法典第七十条、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规定,而破产清算则由本条规定。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与含义

民法典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可以导致法人终止。制定本条就是为了明确法人被宣告破产到法人终止之间的程序以及是否与普通清算适用相同的法律,

本条是不完全法条。“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意味着具体程序需要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至一百二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注销登记”,意味着需要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

破产清算,是指法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程序,形成了三个入口和三个出口的破产制度。其中,破产和解是批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了结债务,经法院认可生效的法律程序。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有希望再建的法人,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其利益关系,进行企业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新生的法律制度。

而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但是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对于重整与清算、和解之间如何转化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本条规定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仅指破产宣告后破产清算的程序,不包括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程序。

三、关于破产能力的问题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资格。

立法上有两种立法体例: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

第一,一般破产主义。

指破产适用于不能清偿债务的所有债务人,不因其是否为商人而有所差别,自然人、法人甚至遗产均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这是破产立法的普遍趋势。

第二,商人破产主义。

指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而不适用于非商人。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明确了破产法适用的对象为企业法人,自然人不包括在内。

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01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破产清算的主体范围在逐步扩大。

四、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应当以破产程序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此处规定明确了在公司强制清算中,当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债权之间又不能达成债务清偿方案时,有关权利人应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声明:该作品系郭律师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q26.cn/46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