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企业所得税究竟如何处理?律师提示不要忽视!(破产清算 企业所得税)
破产清算程序是企业进行“安乐死”的灵丹妙药,在破产清算程序下,所有企业都将伴随着曾经的辉煌和现在的落没一并埋进市场的坟墓。企业从设立至消灭,税务问题将伴随企业的一生。但是,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往往被忽视。然而,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也困扰着众多管理人。
何为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说法》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均需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破产清算中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但是在清算中,企业所得税应按清算期间为一个申报期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破产清算中,不再按照一般情形下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流程。以整个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将有利于企业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同时,将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申报年度也方便税务机关对破产清算企业进行税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那么,是否意味着破产清算企业应向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呢?当然不是。
第一无税法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清算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同时,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法条规定了清算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期限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并未规定预缴及清缴问题。除《企业所得税法》之外,并无其他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清算企业预缴。
第二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相违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规定税款为第三顺位。如果预缴企业所得税,就导致变相地将税款的清偿顺位提前,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冲突。
第三实践中不具可操作性。破产清算中企业所得税是清算所得需缴纳的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相关规定,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企业破产清算中,债务清偿损益与清偿率相关。因清偿率与企业资产处置结果挂钩,所以,在企业资产未处理完毕前,清偿率无法确定。在此情形下,管理人无法预缴企业清算所得。
清算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宜,报主管税务机关报备。需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办税报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登陆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选择“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进入办理界面后根据提示填写《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并提交即可完成备案。如想取消清算报备,也可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完成:
“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点击“作废”按钮即可完成取消清算报备。如已完成清算申报和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情况下不可取消备案。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税种,在财政收入、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在当前破产清算企业数量的增加趋势下,破产清算中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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