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要点|张悦琪律师(破产案件债权确认之诉)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一种法定的破产债权异议处理程序,是通过法院审核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真实性。
一、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也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也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该条也明确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专属管辖,其管辖法院为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法院。
二、前置条件及起诉期限
1. 前置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前置条件可概括为:(1)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了案涉债权;(2)管理人完成了债权审查,编制了债权表;(3)异议人就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
如债权尚未申报,或已申报管理人尚未审查确认,或管理人出具初步审查结论后,异议人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与管理人进行沟通的,异议人径行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存在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
2. 起诉期限
《破产法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限应当为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逾期起诉的,会产生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三、诉讼请求-确认之诉
破产债权之诉的诉讼请求,应为要求对某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包括债权是否存在、金额多少和有无优先权等)进行确认或不予确认。但如债权人在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要求法院判令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的,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且无需变更为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但须在判项中说明,权利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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