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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教你读懂“共益债务”

一文教你读懂“共益债务” 第2张

共益债务债务还会有益处吗?什么叫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共益债务首先要注意时间点,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价分配财产负担的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又发生了一笔债务,而这个债是为了增加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而负担,是对现有的全体债权人都有好处的一笔债,所以叫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的范围

共益债务的范围和民法是完全一样的,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比如合同之债,合同之债中管理人请求对方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那为什么这一笔债就是共益债务呢?比如说A公司现在就是破产企业,A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但是这批原材料是分期付款,且A公司跟对方签了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这个合同现在A公司没有付清绝大多货款,没有付清75%以上,A公司就破产了。就这个买卖合同的话,属于双方都没有履行完的合同,由管理人来决定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由于A公司在破产过程中发现这个原材料越涨越高,原来100元/吨涨到现在200元/吨,因此A公司的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这个合同要履行,对方是没有办法抗辩的,对方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原材料,而A公司只需要按照100元/吨的价格支付货款。对方把原材料交付了,A公司就可以按照200元/吨的价格出卖,卖了多出来的钱就会对A公司现有的全体债权人有好处。因为本来大家就穷得响叮当,清偿率只有3%,现在把这批原材料卖了,清偿率高达6%,这是皆大欢喜的事。但这批货款是分期支付,货款A公司大多数没有支付完,A公司需要按100元/吨的价格支付货款,因此就形成了一笔债,对全体债权人都有好处的债,这笔债就是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的认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共益债务指向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形成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破产法对共益债务与重整的相关问题分别在不同章中作出规定,且关于重整的第八章规定中并未出现“共益债务”的任何表述,特别是该法第八十二条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表决组的分类中并没有规定债务人所负共益债务的债权人表决组,似乎让人感觉到重整程序中没有共益债务的存在。但这类共益债务实际存在,有认定的法律依据。

共益债务主要的争议

01共益债务的规定适用于重整程序

在(2014)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2号金卧牛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上诉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卧牛公司向亿商通公司借款100万元发生于该公司重整期间,其对收到该100万元的事实并无异议。该借款系经由金卧牛公司管理人确认且约定用于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之目的,系为维护全体权利人和破产财产利益而发生,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金卧牛公司的共益债务。该案裁判要旨在于认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故该法关于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规定适用于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这亦清楚表明该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等三种程序。因此,既然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规定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在没有特别或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其亦应适用于同属破产程序的重整中。

02共益债务产生的利息是否也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是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共益债务是否可以计算利息没有明确,实践中的做法也并不一致。

如在上述金卧牛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上诉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亿商通公司向破产企业东莞金卧牛公司主张借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即在该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将共益债务产生的利息认定为共益债务。

而在(2017)浙06民终2014号太仓仁德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太仓仁德化纤有限公司负有共益债务349560元及其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2月16日起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本案中,被告不当得利发生在该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故本院确认上述349560元及其利息为共益债务”。即该法院认可了共益债务产生的利息也应认定为共益债务。

笔者认为,破产重组期间,共益债务产生的利息也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知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规定适用于重整程序,那么预重整过程中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形成的一些债务是否也会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03预重整过程中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形成的一些债务亦属于共益债务

预重整制度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之前,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投资人在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时一并提交债权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偿、增资扩股、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共同拟定的重整方案。一旦法院批准重整方案,该方案就取得了执行力,重整程序就会被宣告结束。

(2020)苏0585破申27号康来特房地产公司预重整一案中,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康来特公司系经太仓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住所地为太仓市,其破产主体资格适格,本院具有管辖权。康来特公司名下有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在临时管理人的招募下,有三家意向投资人均有意参与重整,计划在保留康来特公司主体的基础上借入共益债务进行后期开发建设,以解决康来特公司目前面临的债务困境,上述开发方式具有可行性,能够推进后期项目建设,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处理现有债务问题,故康来特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因此,预重整过程中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形成的一些债务也是会被认定为共益债务的。

实际上,将预重整过程中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形成的一些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的立法目的。拟借款人也可以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债权人会议确认将该借款为共益债务,以便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加强债权实现的安全保障。五、共益债务的地位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而第三款则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该法条第二款规定对破产费用予以先行清偿,实为明确了对破产费用的优先受偿权。而第三款则规定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时,按比例受偿,似乎又是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实行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由此引发了对两者的清偿顺序在理解上的分歧。

在司法实践中,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应严密结合第二款确定的前置条件实行。即首先需确定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顺序,再在此基础之上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能够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项费用时,不存在支付顺序的问题;当债务人财产不能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当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仅够清偿破产费用时,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2021)沪03民初14号瀚洋(上海)房产有限公司与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2019年签订的关于被告租赁原告XX路XX号部分房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守约定。2019年5月20日,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被告时合同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继续占用原告房屋造成原告损失应当进行赔偿,损失应当按照实际占用房屋的面积、时间,以及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计算。原告诉讼请求中4月1日至4月10日的费用,按照2061.56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天1.6元计算租金应为32984.96元,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4.75元计算应为3264.14元。上述费用依法应当确认为破产费用,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按照比例清偿。从该案可知,共益债务并非处于第一优先受偿地位。

本文主要从共益债务的定义、认定及地位三方面介绍了共益债务,读完本文相信您对共益债务有一定的了解。若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及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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