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议破产:市场主体已达1.5亿,企业“依法死亡”愈加重要
“对市场主体来说,法律应该实现从‘出生’到‘死亡’全程覆盖。”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说。今年全国两会上,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成为代表委员们讨论的一个话题。在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已经达到1.5亿的当下,让已经不适应市场的企业合法平稳退出,就显得尤为重要。
“俗话说,不破不立。从企业运营过程来看,‘破’不是目的,‘立’才是宗旨,破产重整应当成为主角。”吕红兵委员说,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破产重整相关内容还略显单薄,不能完全适应市场上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的现实需要。他建议,将破产重整的内容从破产法中独立出来,结合金融市场与并购重组的实践,形成统一的破产重整法。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陈晶莹也建议对破产法进行修订。在她看来,我国现行重整制度存在适用主体不明确、申请动力不足、制度供给单一、程序成本高昂等问题。“近年来,随着市场环境的复杂化尤其是疫情带来的中小企业经营风险的骤增,对重整制度的改革需求显得较为迫切。”陈晶莹说,如何依据中小企业的特殊属性和内在需求来重构适合中小企业挽救的重整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改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她建议扩大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企业法人”扩展为“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同时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调整现行法律中关于破产重整的相关规定。
“在宏观政策有效的同时,我们在微观政策上也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当前特别重要的是及时清理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加快实现资本止损回笼,盘活变现国有资本用于更加符合导向的产业领域。”全国人大代表、东浩兰生会展集团副总经济师章伟民说,部分国资参股的非正常经营企业,由于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低于10%,无法向法院申请司法清理;部分国有合资企业自身本就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清算,同时其下属投资的子企业亦存在吊销未注销、股东失联等情况。这一系列问题,导致相当数量的国有资本无法及时回收。
章伟民建议,市场监管机构应拟定关于市场主体的强制退出机制,特别是针对长期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失联企业、僵尸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强制此类低效无效的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同时,研究出台“代为注销”制度,即因企业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已经撤销或者工商注销,导致其管理或者出资的企业无法办理注销、或无法申请司法清算的,可以由该已经撤销或者注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办理非正常经营企业的注销。
栏目主编:张骏
本文作者: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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