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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能否对破产过程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从判例说起

执行法院能否对破产过程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从判例说起 第2张

▏吴月超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合伙人

判例一,不能。

法院认为:首先,关于破产程序的处理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即破产程序处理的是被执行人财产,故执行法院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便于破产管理人进行处置。而限制消费是对公司及其高管等高消费的限制手段,并不影响对公司财产的处理。其次,关于限制消费的解除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本案中,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的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法对异议人限制消费并无不当,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判例二:撤销限制高消费令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已进入破产程序,应当中止执行,因此,对异议人限制高消费令的强制措施应当予以解除,异议人的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之规定,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内0624执1536号限制高消费令。

判例一和判例二,事实相同但是判决结果完全不同,也就是说目前法院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不一定会取消高消费限制令的。

如何不让法定代表人承受限制高消费令?

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准备。当预判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偿还借款而有可能被债权人诉讼至法院时,就应该立即提起破产重整申请,不要心存侥幸。如果债权人比较少,还可以提起破产和解申请。因为,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就没有必要起诉(他们只需要债权申报,这样还免于承担一笔不菲的诉讼费)或者即使起诉也不能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另外,破产不丢人,破产清算是帮助股东摆脱债务重负的工具,而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它更是对陷入困境企业的一种保护,是帮助企业重生与摆脱困境的工具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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