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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能否再申请转换程序为破产重整?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能否再申请转换程序为破产重整? 第2张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的规定,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所以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本质区别即在于值不值得挽救,如果是具有市场潜力的企业那么其重整自然好过清算,同样如果在重整的程序中发现企业不值得挽救或者债权人不愿意挽救这样的企业那么其还是无法避免清算的命运,这也是为何在纪要中会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另外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由此可见对于破产重整进入破产清算并无异议,对于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依然可以申请程序转换,但问题是如果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的破产清算为法院受理后,能否再行申请程序转换为破产重整?目前现有规定未能对该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破终6号案件中,中院给与了肯定答案。

上海三中院认为,从立法本意看,《企业破产法》设立重整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挽救陷于债务困境但又具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企业,从而实现破产法的独特价值─破产保护。由此,《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对破产重整申请权作相应规定:其一,在破产程序启动时,《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赋予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权利;其二,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因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又赋予债务人和十分之一以上出资人申请转为破产重整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一是明确赋予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权;二是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权不仅限于破产启动时,还包括程序转换时;三是破产重整申请权不仅赋予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十分之一以上出资人亦享有。可见,《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体现了对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权充分保障的立法旨趣。

因此,虽然《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能否再转为破产重整,但不能因此就否认此情形下债务人启动程序转换的权利。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权虽是一项程序性权利,但并不适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法原则。事实上,债务人提起破产清算后,因市场环境因素的转变,可能会发生债务人破产启动时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但启动后因资产升值(如本案所涉股票)从而具备从破产清算转向重整的可能。因此,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在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仍可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其次,在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情况下,万豪投资能否再申请破产重整。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是《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的一项职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现万豪投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经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此形成的决议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即应当执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破产财产,债务人理当配合执行财产变价方案。万豪投资虽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不予认同,但其并未提起撤销诉讼,破产程序进入变价方案执行阶段后,原则上不应再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否则将有损于债权人会议所作决议效力和执行力,影响破产程序确定性及效率,不符合各方预期。除非破产重整相比清算能使各方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利益且由债权人明示同意,但本案非属此种情况。

笔者对于上述观点持赞同意见,正如篇首所述破产重整的目的是对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实施重整,对于该类企业的判断应当从其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考虑综合确认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的前景,如果该企业不具备重整前景的,即便债务人申请重整,那么也还是极大可能在重整过程中不为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方案导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所以对于程序的转换并不会因为缺少法律规定而形成阻碍,仍然应当聚焦于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真正能够阻碍程序转换的还是企业自身重整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正如三中院案件中对于债务人提请的“精准医疗提出的重整计划”认为不具有可行性,方才否决了该债务人对于程序转换的申请,所以由此也可以总结得出,债务人若想要实现程序的转换避免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那么其应当在指定重整方案时着眼于计划的可行性,强调市场前景以及企业现有资源优势并有相应的数据支撑,说服债权人,方可实现转换,否则空口无凭,很难令人信服,更别提程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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