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劣后债权?哪些破产债权属于劣后债权?
公司破产案件中,大部分情况是资不抵债,破产财产变价后无法全部清偿公司债务。但是在一些破产案件中,由于地产房屋溢价等原因,破产财产变现后价值大于债权人债权总额,破产债权在全部清偿完毕后仍有部分剩余财产。对于破产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的剩余财产该如何分配就涉及到了劣后债权,它是劣后普通债权清偿的一种债权。
在我国的《企业破产法》里,并没有劣后债权一说,它是在实务中经过学者及司法者总结出来的一类债权,那么它主要包括哪些债权?本文结合实务总结如下:
一、利息。
《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107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由此可见,停止计付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但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付的利息虽不属于破产债权,仍属于破产企业应当偿付的债务,只是在清偿顺位上劣后普通债权,属于劣后债权罢了。
参考案例:
“重庆西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案”【(2014)沙法民破字第3号】中,法院确定了“破产债权清偿后仍有剩余应先清偿停止计付的利息”的裁判规则。
二、股东债权。
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股东债权为劣后债权,但是在司法判例中已确认的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明确公司危机阶段形成的股东债权,于公司资不抵债情形下,清偿序位劣后于普通债权。
参考案例:
“湖南恒利源矿业建设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与衡阳奇源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香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诉鹤山市益兆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案”、“海南优孚苗木培育有限公司诉上海景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在实务总结后,大体总结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下:
1、执行分配方案中,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股东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2、控股股东实际经营公司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具有责任的,其对公司的债权应当劣后清偿。
3、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
三、惩罚性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依照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逾期利息、罚息、迟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所产生的加倍利息等债权在性质上是迟延履行行为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是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在债权性质上属于民事惩罚性债权,应当劣后清偿。比如“宫涛与威海佳华石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无锡市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法院均作出了惩罚性债权劣后普通债权清偿的判决。
四、经济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从《劳动合同法》第47条来看,职工债权人的损失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性质债权),经济赔偿金中超出该部分的债权则不再具备损害补偿功能,其目的在于惩罚和约束违法的用人单位,是具备惩罚性质的债权,应当劣后清偿。
参考案例:
“赵厚纯与瓦房店宏达等速万向节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法院认为本案的65000元的性质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赔偿金,该款的一半为补偿原告的工资,而另一半为惩罚性质的,而非补偿性质,故被告将65000元2=32500元的工资部分列为优先债权,而另一部分32500元赔偿性质的应当列为劣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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