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办破产注销,劳动者还能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列被申请人(已经劳动仲裁 公司申请破产了)
实践总是多种多样,有的劳动者计划向自己的原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破产注销。此时劳动者应向哪一方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发起诉讼,列谁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呢?
一、此时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已经过时效
或许有人会说,对于已经办理了破产注销的劳动者而言,他的劳动仲裁时效应该已经过期。无法再办理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立案。持该观点的人对时效问题存在两个误解:1.认为时效问题不存在中断后重新计算的问题;2.认为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存在时效的问题。实际上上述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还是诉讼时效均存在中断后可以重新计算的情况,而且也并非所有的劳动者主张均适用时效的规定。例如,确认劳动关系至诉,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不适用时效规定。
二、用人单位注销的法律后果
当前多数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都是法人单位。其中法人单位中大部分都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的。公司的破产注销完成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已经消亡。正如,你不能起诉一个去世的人一样,你同样不能起诉一个已经被注销掉的公司。劳动仲裁和诉讼在这个问题上是一样的。
虽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的形式包括了解散式注销和破产式注销。但是无论哪一种形式的公司注销都意味着这一法人主体的消亡。不同点在于,如果公司采用的是解散式注销,而该公司在解散式存在未结清债务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该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对于破产式注销而言,股东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除非破产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且涉及股东责任,劳动者是无法通过对股东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的形式来挽回自己的损失的。
以上仅说的是公司的解散式注销和破产式注销,其实公司之外的其他类型法人主体的注销其法律后果与公司注销都大同小异。读者如果有特别疑问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咨询,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三、单位办理破产注销,劳动者应向谁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如果已经办理了破产注销,而劳动者还有相关权利需要向用人单位主张的,此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的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之所以说用人单位的破产管理人属于被诉主体,是由于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在企业办理破产注销时,其所执行职务发生终止,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实际上,破产企业管理人此时只是一个被诉主体,并不必然等同于该主体要承担相关责任。例如,劳动者涉及金钱履行相关的诉求,劳动者如果胜诉,破产企业管理人实际从未分配的破产财产或其他虽然已经分配,但可以做回转操作的程序中对劳动者履行金钱履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非金钱履行诉求,则破产企业管理人可以基于所获悉的企业管理情况,以管理人的名义履行相关义务。例如,确认破产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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