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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官员:地方政府出于维稳需要干预企业破产

全国人大财经委官员:地方政府出于维稳需要干预企业破产 第2张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8日电 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两个司法解释。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表示,最高法出台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对于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更好地实施企业破产法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她还指出,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在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经常干预企业的破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启动企业的破产程序没有动力。

在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发布会上,钟真真介绍,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2006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07年6月实施。这部法律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规范企业的破产程序,是一部重要的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不过,在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各方面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经常干预企业的破产,国有企业破产动力不足,民营企业对破产的适用也缺乏积极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启动企业的破产程序没有这种动力,法院有时也不愿意处理破产案件,因为太复杂。

其次,从立法方面来看,没有建立个人的破产制度,没有对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的破产作出规定,对仲裁和破产程序的关系怎么规定的衔接不明确,跟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衔接不畅,包括法院在处置破产案件缺乏独立性,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的专业性也不够。

第三,有些配套还需要完善。比如政府怎么介入破产程序,社会保障制度怎么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融资困难怎么得到解决,企业信用维护和修复机制、税收配套政策还不太完善。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恰恰是弥补了我们在立法方面的不足。”钟真真介绍,按照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计划和安排,2019年6月份左右,就要准备成立修法的起草组,动起草工作,对一些疑难问题、重点问题开展研究归类,梳理后形成一个修改的草案稿,通过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一个正式草案稿,最后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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