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部”破产法需要完善(破产法的完善)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师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很多企业家的起落,往往都有着明显的时代烙印,是某一类特殊创业者的缩影。对于这类群体,一旦创业失败,家破人亡者,屡见不鲜。”
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有进入机制,就应该也有退出机制。而个人(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只有进入机制,却缺少退出机制,这导致并非个人原因经营失败的“诚实而不幸的”的债务人,失去了“东山再起”的机会。
更何况,在国内相当比例的失信被执行人中,其债务不能清偿的原因在于融资过程中的连带责任,即银行个人担保或投资对赌协议,这一问题的背后,虽然有个人的原因,但也有整个融资体制的缺陷。
某不愿具名的全国律协破产法委员会律师表示:“从担保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家对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其有效性,但无形中扩大了企业家的责任,对此全世界争议都很大。一方面担保合同是自愿签署的,理论上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性权利都可以进行自由处分,基于这样的逻辑,只要是自愿担保,不存在欺诈胁迫,企业家个人就要承担责任。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最高价值目标应该是让资金和资源流入到最能发挥作用、最能产生满足市场的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地方,由此金融机构需要发挥专业优势,承担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通过让企业家个人提供担保把责任推掉。”
从国内经济形势来看,由于经济环境的周期性变化,当前国内经济环境并不是很好,很多个人创业者已经处于破产的状态,如果不给他们机会,会产生很多社会矛盾,所以立法层面需要很快更新。
“我认为贾跃亭、甘薇的离婚案件,包括小马奔腾的案件,以及徐翔的离婚案件,三个案件体现了中国过去十年二十年,包括未来十年到二十年始终都会存在的问题,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配偶与债权人利益博弈的问题。而个人破产立法仅仅体现在家事层面是不够的。”高明月律师表示。
从国际上来看,伴随经济全球化,尤其是企业资产的全球性配置,企业破产引发的个人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平等的问题正成为一个宏观问题,比如贾跃亭在美国申请的个人破产重组,国内诸多大债权人都可以参与其中,但国内的小债权人如何参与? 而且,随着经济的融合,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破产法,被认为可能成为第一部全球统一的法律,那么,国内破产法的另半部“个人破产”法,如何在跨境问题进行跟进? 将是接下来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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