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了就可以“逃债”?(个人破产逃避债务)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汤维建多次提交提案,呼吁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出台个人破产法会不会造成大规模的破产?会不会成为一些人逃避债务的工具?本期我们邀请汤维建委员为读者进行深入分析。
从世界范围看,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所区别的仅仅是:在破产立法例上,有所谓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之别。按照一般破产主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个人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债务清偿不能,均可以根据破产法加以处理,也即他们都具有破产能力。商人破产主义则将破产能力仅仅赋予给具有商事资格的个人和组织。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一般破产主义,只有少数大陆法国家采用商人破产主义;当前的趋势是实行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也逐渐放弃传统立法例,而在向一般破产主义靠拢。
目前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可谓属于“商法人破产主义”,仅仅具有企业性质的法人组织才能适用破产法。应当说,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已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应予扩大。扩大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基本方面就是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制定单独的个人破产法或者修改企业破产法,将个人破产纳入其调整范围,形成一个统一的破产法。
1
制定个人破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然之意
一是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然之意。
破产制度不健全,直接影响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有序形成。应该说,我国目前所见到的讨债赖账等非诚信的现象,与我国破产法制不够健全、存在盲区有一定关联。
二是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助于破解“执行难”。
在我们所见到的各种“执行难”的案例中,有约占40%的案件就是破产案件,如果按照破产制度来解决,这些案件就要从“执行难”的案件总量中扣除,从而会极大地缓解“执行难”的困境。
三是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助于对债务人实行平等的破产保护。
现代的破产法就是对债务人的人道保护法,是对债务人利弊并存、利大于弊的人性化制度,是以人为本的法制思想的体现。对个人实行破产处理,既可以避免其逃债赖账,又可以对其实行切实的司法保护,及时解免其债务,使其能够尽快恢复元气,重整旗鼓,重新投入新生活新事业之中。
2
公众关心的关于个人破产法的4个关键问题
Q
个人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
个人破产在我国将分为三种类型加以调整:一是商自然人的破产,包括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破产。对这类自然人的破产,风险较小,必要性最大;二是消费者破产。消费者破产需要特殊处理,主要是用债务重整制度,帮助其削减部分债务,同时协助其恢复偿债能力,一般不进行破产清算;三是农民破产问题。农民要不要受个人破产法调整?这需要深入调研。笔者认为这三者均应纳入个人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加以调整。
Q
个人破产会不会造成井喷式的大规模的破产?
这个顾虑是多余的。因为个人破产有严格的条件把关,同时个人破产是把双刃剑,对债务人的好处是免除其剩余债务,但对债务人也有不利之处,也就是他会上破产的“黑名单”,受到资格、自由、权利等方面的限制,名誉上会受到一定负面损伤。这需要在个人破产立法时找好平衡点。
Q
个人破产法会不会造成“个人逃债”?
这个担心也是不必要的。因为,个人破产法仅仅适用于“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隐瞒转移财产的非诚信的“老赖”无权适用个人破产法以行逃债之实。虽然对债务人是否属于诚信的债务人在判断上有一定难度,但这属于技术性问题,能够解决,不构成制定个人破产法的绝对障碍。
Q
我国法院处理个人破产案件的能力和条件是否已经具备?
这个问题容易解决,因为法院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已经积累起一定的审判经验,有的地方,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破产法庭”,法院专业化审判破产案件的水平将会快速提升。
3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是在立法模式上应当采用独立立法的形式。
理由有以下三个:其一,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助于强化宣传效果;其二,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在立法技术上可以更好地处理,在该法中仅需规定个人破产的特殊制度和程序即可,在个人破产法无规定时,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三,实行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的双轨制,也有成例可以依循。
二是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和信用体系等配套制度,确保个人破产法得以良性运行。
首先要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防止个人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反对制定个人破产法其中一个理由就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会使恶意逃债行为获得合法渠道。其实,不制定个人破产法,试图逃债的个人也同样甚至更加容易逃避债务,制定个人破产法可以加强对个人破产行为的制度约束,加大对恶意逃避债务者的惩戒力度,可以有效地防止个人恶意逃避债务。当然,为了预防个人恶意逃避债务获得成功,有必要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据此,在破产程序中,个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如有虚假申报,应当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和完善对于个人破产人的惩戒制度体系。
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如果作为破产人个人在破产程序的前后具有严重触犯刑法的行为,则应作为破产犯罪予以惩处。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后应当对其人身自由及其公民资格和权利能力等进行一定的必要限制,这就是破产法上的惩戒制度。实行该制度是现时代各国个人破产法的普遍做法,其目的除了制裁破产人外,再就是在法定期间,比如三年或五年内,如果破产人履行了剩余债务,则提前解除其惩戒措施,否则该惩戒措施一直延续到法定期间届满、破产人按照法定程序复权后才能予以解除,破产人才能恢复其自由。
四是建立和完善对债务人的保护机制。
规定个人免责制度,据此制度,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按照破产程序清算完毕后,不足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数年偿还,剩余的债务就依法得到豁免。是否实行个人免责制度,这是破产法与强制执行法的根本区别。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并不存在豁免债务的机制和要素,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都要恢复进行,直到全部债务得到履行为止。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应转而适用破产制度,由此豁免其无法执行的剩余债务。就此而论,相较于适用执行程序而言,适用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更加有利;也正因为如此,破产程序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最为根本的一点就是要确证债务人确实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虽然从历史上看,破产免责制度并非从一开始就有的一项必然性制度,但自从该制度在近代资本主义时期产生后,就一直伴随着破产法而未曾中断过,到现代社会,破产免责制度已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了。不过,与企业破产的必然绝对免责相比较,个人的免责制度有一定的相对性和特殊性,而且免责与否往往与破产人的复权制度联系在一起。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作者:汤维建
编辑:莫愁
审核:周佳佳
声明:该作品系郭律师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q26.cn/470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