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雅谈」深圳将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是一无所有吗?(深圳个人破产制度解读)
央广网北京5月3日消息 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五一前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开启“破冰”之举。
我们该如何理解个人破产这件事?个人破产意味着个人的财富和生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财富雅谈邀请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教授和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为您解读个人破产制度。
冯雅:首先,请两位专家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解释一下,怎么理解这里所说的“破产”?
陈夏红:破产,我们可以有两种意义的理解。一种是世俗意义上,比如日常生活中我们说某某人破产了,这个时候,我们定义是失败。在法律层面的破产,是一些特定的主体,比如他资产少于负债,或者他的现金流断了,专业术语叫资不抵债或者现金流断裂,满足特定标准的前提下,进入一个司法程序。这个司法程序通过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给相关主体一个出口。这是我们对破产法律意义的理解。
冯雅:我们能够理解成破产等于这个人一无所有了吗?
陈夏红:我认为不应该。如果企业破产,可以把企业所有的资产拿过来,归集在一块卖掉,再给债权人分配。这时企业一无所有,企业会退出市场。
但是,从个人破产角度来说不是一样。个人破产需要给个人留出基本的生活开销等,我们叫自由财产,这时他还是有所有的。另外,从企业破产角度来说,我们还有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企业的所有东西不会拿走,只是通过特定的方案,让债务人重新活过来。所以,债务人的财产都还在债务人的手里。
冯雅:所谓的破产只是针对还债来说的吗?
陈夏红:没错。破产在法律上就是一个集体的债权、债务的清理程序。正常情况下,涉及一个债权人、一个债务人还不了钱了,可以去起诉,起诉之后法院可以判决,判决之后可以执行。通过这种个案执行的方式,债权、债务就能够清理掉。但是,很多时候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以上的债权人,比如两个、三个、一千个债权人,这个时候,我们要怎么保证债权清理公平、有序,就需要《破产法》。
举个例子,我们如果允许每个债权人自己去执行的话,那一定是先到先得,先到全得,而且是暴力最强的说了算。不同的债权人可能会因为债权的分割而大打出手。但是,如果有集体的破产程序,所有人老老实实地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再也不能骚扰债务人,都要按照法院的指引一步一步地召开债权人大会,决定怎么去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这个是债权人说了算。
冯雅: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欠债必还”。如果说,我申请了破产,就不用还那么多钱,或者不还了。这不是跟我们讲的道理相违背吗?个人破产制度真的有必要吗?
陈夏红:人类的破产制度是从个人破产开始的,个人破产制度核心的目标,开始是对债务人的惩戒,比如在英国,很长一段时间都有债务人监狱,如果你欠钱了,把你扔到监狱里面,直到你还清为止。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尤其是工业革命以后,很多时候的债务人陷入困境,并不是因为他主观有意的欺瞒、欺骗,而是因为市场的风险、产品的升级换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等各种因素,导致他陷入经营困境。这个时候,作为一个比较文明的法制成果,要求给这些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生的机会,所以,个人破产制度就发展得越来越文明了。
赵占领:现在这种诚实不幸的人很多,因为现在很多人在创业,但是创业的失败机会是很高的。很多创业企业融资的时候,投资人为了保证他的权益,降低风险,会要求创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者对公司的融资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特别是对赌协议很常见的,公司承诺几年内要业绩达到什么程度?或者是要能够上市,如果不能上市的话,公司要回购投资人的股权。但是,公司这个时候可能没钱了,怎么办?股东来承担连带责任,你要负责回购。这个时候,很多创业者可能把自己的身家赌上。像这种实际上并没有涉及到诚信的问题,是因为担保所产生的。
除此以外,我们国家是一个疆域很辽阔的国家,自然灾害很频繁,有很多人可能遭遇重大的疾病,家里一下子一贫如洗。对这些人债务的问题怎么解决?以往可能确实很难解决。所以我们讲个人破产也好,企业破产也好,特别是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确实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能够解决很多我们现在解决不了的问题,所以我们建立一个类似于企业破产法的个人破产的完整制度。
冯雅:什么样的个人才有资格去申请破产?如果借了很多钱,还不上了,也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吗?
陈夏红:这个取决于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破产程序是个主体性特别强的法律体系。正常情况下,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人破产主义,就是只有这种经商的商个人可以申请破产。还有一种是意外破产主义,不管是商个人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现代社会大部分的个人破产应该是后一种,就是你不管是商个人,还是普通农民、普通工人,还是说你是金融消费的消费者也好,都可以申请破产。按照现在法制文明的发展,破产法应该给所有的主体都提供一个兜底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不能让任何一个主体,游离在我们文明或者有序的债权人清理之外。
赵占领:但是,在具体的推进过程中,特别是在立法的推进过程中,可能是分阶段,稳步推进,国家没有相关的立法,我们只能参照国外的经验或者教训,逐步扩大范围。而且,我们国家可能更特殊,要扩大到所有的个人,面临很多现实的难题。举个例子,像农村居民就很难,因为农村居民的主要财产实际上是承包土地经营的收入,还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像承包经营的收入,有时靠天收,还有农产品价格波动因素也很大,所以收入是不稳定的。你如何判断资不抵债?
另外一方面,他的财产因为类型相对比较有限,特别主要的是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如果把这两块抛售出去,大多数人可能就没有产可破了。如果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话,也会面临问题,和我们现有的制度有很多冲突的地方,比如宅基地不能随便流转,流转有严格的限制,所以我们国家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建立过程中,肯定是一个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因为我们有很多现实的困难和现实的条件,国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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