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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法院破产案件管理机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法院破产案件管理机制) 第2张

中新视讯(维桥、周建飞)8月3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许绍田,破产庭庭长李萍出席会议。发布会围绕2020年上半年破产案件基本情况及《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的发布两项内容展开。

许绍田介绍,2020年1月1日,天津破产法庭开始集中受理破产案件,截至2020年6月30日,共受理案件100件,主要呈现五个方面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幅上升,集中管辖优势明显。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受理数量增长330%;二是股东主动申请清算,市场效能逐步激活;三是破产企业类型广泛,小微企业数量较多;四是污染企业不断淘汰,环保治理效果显现;五是大批僵尸企业出清,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此外,许绍田提到,破产程序是概括性的执行程序,要全面清理企业退出市场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工作量大,法律关系复杂。面对集中管辖带来的案件数量激增和疑难问题,天津破产法庭积极履职尽责,主动开拓创新,注重发挥集体作用,坚持规范化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制定各类案件的申请材料清单,为当事人立案提供明确指引;站位前移,协助进行立案材料审查,提高立案准确率;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由合议庭在裁定受理案件时对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提出意见;发挥破产重整的挽救作用,积极受理相关案件,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强化受理前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调解与沟通工作,尽量保全企业主体,截止6月30日经调解撤销清算与破产申请案件13件。

李萍就《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进行发布介绍。

李萍说明,《工作规范》起草的背景和目的为:天津破产法庭成立后,案件数量激增,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人队伍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天津破产法庭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础,对企业破产法以及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的多份司法解释条款进行梳理整合,同时结合我院审判实践并借鉴其他地区的成熟做法,对现有法律规定空白或规定较为原则的部分,进行细化,对破产法实施的各个程序和各个环节中管理人的职责进行规范,制定了《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

《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分12个部分,共103条,包括:一般规范、管理人团队组建与内部管理、接管职责、调查职责、财产管理职责、权利审核职责、会议召集职责、重整程序职责、和解程序职责、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职责、破产程序终结、其他等。其中强化管理人内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定期工作报告制度,规范管理人财产清收报告和债权审查工作标准,完善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财产处置中的瑕疵说明。

出台《工作规范》的意义和作用,一是为管理人履职提供明确统一的标准,二是兼顾尊重管理人独立地位与依法监督管理人履职,三是抓关键节点,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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